佛政数函〔2021〕54号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佛政数函〔2021〕54号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2021-07-30 17:21 来源: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市直各单位,各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供应商,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广东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佛政数〔2019〕53号)有关要求,完善我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更好更高标准,现就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服务,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性。采购人使用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进行政府采购交易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无法通过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的,应按照有利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探索“承诺+信用管理”的制度,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二)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过程的知情权。采购人应当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严格把控采购信息公开的时限和内容,遵循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为全省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公开渠道的原则,实现采购意向、采购需求、采购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合同信息、验收情况等采购全流程信息公开,并将政府采购信息同步发布到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便捷、准确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因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而被排除在外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标报告中以书面形式解释其排除的具体原因。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三)坚持质优价优的采购原则。坚决杜绝供应商以牺牲质量为前提的低价竞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二、降低成本,提高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性
(一)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自2021年8月1日起,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免收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单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二)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于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保单方式收取,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鼓励采购人免费提供采购文件。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四)实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中小微企业不低于50%,累计付款原则上不超过3次。预付款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压缩时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一)缩短交易时间。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原则上2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二)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各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支付方式,对于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办理支付手续。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如采购人被反映存在逾期支付采购款项问题,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纳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
四、落实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引导作用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通过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采购人应当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对于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二)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相关政策,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可凭借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利用“省中小融”、“粤信融”、“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平台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获得无财产抵押贷款。
(三)实施绿色建材采购。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环保创新产品发展,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运用。按照《佛山市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试点项目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绿色建材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机构出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规范流程,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一)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按照应进必进、一网通办、一网监管、资源统筹的原则,逐步将全市部门集中类与分散类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纳入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交易,通过“云开标”、评标电子见证、采购合同线上签订等实现各类政府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推动信息化综合平台和智慧云平台的数据对接,打通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与各系统间的数据通道,相同事项在一个系统中填报后即可多个系统通用,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一网通办”。
(二)推广应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建设电子保函服务支撑平台,做好与信息化综合平台及各金融机构电子保函业务系统的对接。推行电子投标担保保函,以“互联网+交易信用”取代传统现金保证金形式,丰富保证金缴纳形式,减少企业资金积压,提高政府采购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便利度。
(三)推进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制定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规则,完成远程异地评标标准化配置,落实见证场所智能化标准建设,逐步构建市内乃至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机制。
六、强化监督,切实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一)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政府采购主体信用承诺体系,将各主体的信用承诺作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的内容。各采购人应积极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开展供应商履约评价记录,强化履约评价结果运用。强化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失信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管理机制。
(二)完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质疑处理质量,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做好保密工作前提下可邀请法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论证委员会,在对项目资料保密的前提下,提高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和处理质疑的能力和水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质疑期间发现了质疑事项之外,可能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的情形,应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三)提高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能力。落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高效原则,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探索成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责小组。建立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并行的非强制纠纷化解机制,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以当事人双方意愿为基础,通过约谈、质证等方式化解前期矛盾和纠纷。开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功能模块,做好信息化综合平台与电子监管系统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投诉线上发起、线上受理、线上办理,保障投诉处理程序合规、监管有痕、及时快捷、公平公正。
七、其他事项
各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佛山市财政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