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的通知

颁布机构:广东省财政厅 颁布文号:粤财采购〔2020〕1号 颁布日期:2020-01-15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采购效率,规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7号)规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20-62791672、62791666);遇到系统技术问题的,请联系开发公司(电话:4009655696、18620773570)。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4日

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规范

  一、品目执行分类

      (一)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空调机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单次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且400万元以下的,采购人应当采用批量集中采购执行模式采购。单次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选择批量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服务器、交换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通用照相机、速印机、碎纸机、电冰箱、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通用摄像机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竞价、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三)复印纸、硒鼓粉盒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四)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电商直购、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五)乘用车(轿车)、客车、电梯、办公家具、计算机设备维修保养服务、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空调维修保养服务、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200万元,且年度累计资金数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六)装修工程、修缮工程

  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招标规模标准(400万元)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定点采购或自主采购执行模式。

  二、自主采购适用情形及管理要求

  本方案所称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广东省电子化采购执行平台(以下简称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实施的采购活动。

  (一)适用情形

  1.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定点竞价失败或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发布商品需求后规定时间内无电商响应的采购项目。

       2.电商报价或定点议价报价高于执行平台以外的其他渠道采购价格的货物类采购项目。

  (二)管理要求

  1.采购人实行自主采购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

  2.对上述适用情形1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关联项目的失败公告或上传网上商城无电商响应的截图等证明材料。对上述适用情形2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进行计划备案时需上传比价证明材料。

  3.采购人应加强自主采购的内控管理,确保采购活动全流程留痕、可追溯备查。

  三、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1.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方式,在执行平台多次进行采购。

  2.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风险,明确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3.采购人应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建立健全验收制度,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对采购结果负责。

  4.采购人应当严格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备案公开。

  5.采购人无故拒绝、拖延签订合同或支付资金的,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的,由省财政厅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暂停采购计划备案等处理。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要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主责主业

  1.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加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标准化的研究,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

  2.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合理设置执行平台供应商和产品的准入条件,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得设置规模、行业、地域门槛条件。切实履行完善执行平台交易规则,规范交易流程,加强交易监控等职责。加强执行平台技术支撑,推行执行平台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不断优化完善执行平台功能。

  3.加强产品价格管理。按照“市场可买、价格可比”的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商品价格标准系统,通过价格监测、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加强价格管控。通过上架价格审查、设置最高限价、价格标识、优先展示等方式,引导采购人选择质优价廉产品。

  4.对于签订合同时难以确定合同总价的服务和工程项目,要为采购人提供多种合同类型,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等类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当的合同类型。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完善执行平台中采购结果确认、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备案公开的操作流程,加强对违规行为的预警和监控,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5.健全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依托执行平台,开展供应商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供应商退出机制,开展不定期抽查和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暂停交易、取消资格等处理,设置专栏公开处理结果,强化供应商违规违约行为的责任追究。

  (三)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其他

      (一)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印发相关实施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单位,共享使用执行平台,组织开展本地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电子化采购工作,依法加强对本地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国家和省对信息类产品的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方案中“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电子化采购执行分类表.doc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384/384861/2866288.doc

 2.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执行规程.doc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384/384862/2866288.doc

         3.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网上竞价执行规程.doc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384/384863/2866288.doc

         4.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电商直购执行规程.doc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384/384864/2866288.doc

         5.广东省省直预算单位定点采购执行规程.doc

http://czt.gd.gov.cn/attachment/0/384/384865/2866288.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昆

  2019年11月27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监督管理。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对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 

  第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 

  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九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发布主体)应当对其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以下统称指定媒体)应当对其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 

  第十一条 发布主体应当确保其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 

  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发布的信息为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分网发布的,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指定媒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主体的身份进行核验。  

  第十三条 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 

  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指定媒体应当向发布主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不得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收取信息查阅费用。 

  第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七条  指定媒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实施指定行为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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